第五章: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會設『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1.
關於申請甄審資格之審查。
2.
關於各項甄審以及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
3.
關於專科醫師訓練之醫院資格審查。
4.
關於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歷之審查。
5.
關於專科醫師資格再審查事項。
6.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第二十條: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理監事會就下列人員遴選之,但本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委員會主任委員。
 
1.
本會理監事。
2.
各醫學院胸腔科助理教授(含)以上。
3.
一級教學醫院胸腔科主任級醫師。
4.
曾任前述1、2、3,三項所屬職務之胸腔科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