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章程
民國78年12月09日訂定
民國81年04月06日修訂
民國90年02月02日修訂
民國90年09月07日修訂
民國91年11月22日修訂,經91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92年11月28日修訂,經92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94年12月02日修訂,經94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95年12月01日修訂,經95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96年11月23日修訂,經96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2年11月22日修訂,經102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4年11月20日修訂,經104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8年12月11日修訂,經108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2日修訂,經109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10年09月23日修訂,經110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12年09月21日修訂,經112年度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提高胸腔暨重症加護醫療水準,特制定本章程
以培育優秀胸腔內科暨重症、胸腔外科暨重症以及重症加護專科醫師,俾能增進國民健康。
第二章 申請甄審之資格
第二條 申請胸腔內科暨重症、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1.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
2. 持有台灣內科醫學會或台灣外科醫學會審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證書。
3. 曾向本學會報備,在本學會審定合格之『胸腔內科暨重症或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
訓練醫院』接受2年以上之胸腔暨重症醫學專業訓練且持有證明者,訓練年資計算至
參加該年度專科醫師考試的10月31日截止。
4. 曾在國外接受臨床訓練者,須檢具有關胸腔醫學臨床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由當年度專科
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審查認定之。
5. 具有國外胸腔專科醫師資格,欲報考學會專科醫師,必須先取得國內的內科或外科專科
醫師資格,由當年度甄審委員會審定合格後參加實務口試。
6. 應在2年的「胸腔暨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期間內必須在「胸腔醫學雜誌」中至
少發表1篇學術論文,做為2年後參加胸腔暨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考試中須具備的甄
審資格之一。
(1) 在「胸腔醫學雜誌」中以第1作者發表1篇原著作或病例報告並取得接受刊登證明
或抽印本。論文須於參加該年度之專科醫師考試的5月31日前至胸腔醫學雜誌線上
投稿網頁完成線上投稿,並於當年度考試報名截止日期前取得雜誌編輯部發給之論
文接受刊登證明(電子檔PDF檔)。
(2) 筆試成績一科論文加分期限為當年度考試連續2年內的論文(溯及考試2年前自1月
1日起算,具有雜誌編輯部發給接受刊登證明之論文,論文先後次序以論文接受刊
登證明日期為區分),筆試成績論文加分以不超過10分為限,筆試成績加分辦法
如下,投稿方式:
第1類 論文為第1作者之病例報告 –筆試成績不加分
第2類 論文為第1作者之病例報告、論文為第1作者之病例報告–筆試成績加1.5分
第3類 論文為第1作者之病例報告、論為第1作者之原著–筆試成績加5.5分
第4類 論文為第1作者之原著 – 筆試成績加5分
第5類 論文為第1作者之原著、論文為第1作者之原著 –筆試成績加8分
投稿第3篇以上論文原著每篇加3分,病例報告每篇加1.5分
(3) 報考胸專考試之考生投稿論文至胸腔醫學雜誌或Respirology雜誌及
Respirology Case Reports (Respirology新增期刊)皆可取得考試資格,並另外訂定
胸專考試投稿規定。考生投稿論文到Respirology雜誌並取得接受刊登證明者:
第1作者之原著,筆試成績加2分;第1作者之病例報告,筆試成績加1分。
第三條 申請重症加護專科醫師甄審之醫師,須具備下列資格:
1. 須具有本學會發給之胸腔內科暨重症或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合格證書,並應於取得
證書後取得本學會核給之重症繼續教育學分至少50學分,並取得重症醫學講習班上課
證明。
2. 自取得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之該年度起,在本學會審定合格之『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
醫院』接受一年以上之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且持有證明者。
3. 曾在國外接受臨床訓練者, 須檢具有關重症加護醫學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由當年度專科
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審查認定之。
4. 具有國外胸腔及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資格者,欲報考本學會重症加護專科醫師,必須先取
得國內之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資格,由當年度甄審委員會審定合格後參加實務口試。
第三章 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第四條 申請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甄審之醫師,須向本學會提出下列文件及費款:
1. 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1份(向本學會索取)。
2.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
3. 持有台灣內科醫學會或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審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證書。
4. 曾向本學會報備,在本學會審定合格之『胸腔內科暨重症或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訓
練醫院』接受二年以上之胸腔暨重症醫學專業訓練且持有證明者。
5. 曾在國外接受臨床訓練者,須檢具有關胸腔醫學臨床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由當年度專科
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審查認定之。
6. 具有國外胸腔專科醫師資格者,須檢附台灣內科醫學會或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
證書、國外胸腔專科醫師證書影本,由當年度甄審委員會審定合格後參加第二階段的實
務口試。
7. 報名費及甄審費。
第五條 本學會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之甄審,每年舉辦1次,其甄審分為資格審查、筆試與影像學考
試以及實務口試三部份。
第六條 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甄試科目中筆試、影像學考試以及實務口試,有任何一科未達錄取標準
者,得予以保留3年,(即未達錄取標準之科目需於往後之連續2年內全部考試通過),若未
通過則所有甄試科目需全部重考。通過筆試與影像學考試者得以參加第2階段的實務口試。
第七條 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甄審考試實施方式及考試科目如下:考試方式以胸腔內科暨重症、胸腔
外科暨重症試題分開為原則。
1. 筆試內容包括:
(1) 與胸腔疾病暨重症醫療有關之基礎醫學。
(2) 臨床胸腔病學及重症醫學。
(3) 一般內科學或一般外科及胸腔外科學。
2. 影像學考試
第八條 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甄審實務口試之考試內容如下:
1. 與胸腔疾病暨重症醫療有關之基礎醫學。
2. 胸腔疾病暨重症醫療之診斷與處理。
第九條 申請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甄審,經審查資格不合本章程之規定者,不得參加筆試、影像學考
試以及實務口試,所繳甄審費概不退還。
第十條 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審結果,由本會發給甄審結果通
知,但不公佈成績。
第十一條 本章程施行前,業經本學會甄審為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並經審查符合本章程之規定者,
得免筆試及口試。
第十二條 經筆試、影像學考試及實務口試及格者,或依前條規定得免筆試及口試者,由本學會向
行政院衛生署報備後,發給六年有效之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證書,並公布其姓名。發給
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收取證書費。
第四章 重症加護專科醫師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第十三條 申請重症加護專科醫師甄審之醫師,須向本學會提出下列文件及費款:
1. 重症加護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1份(向本學會索取)。
2. 本學會發給之胸腔內科暨重症或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合格證書,並應於取得證書
後檢附修習本學會核給之重症繼續教育學分至少50學分的證明。
3. 在本學會審定合格之『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一年以上之重症加護專科醫
師訓練且持有證明者。
4. 重症醫學講習班上課證明。
5. 曾在國外接受臨床訓練者,須檢具有關胸腔及重症加護醫學臨床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由當年度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審查認定之。
6. 具有國外胸腔及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資格者,須檢附台灣內科醫學會或中華民國外科醫
學會專科醫師證書、國外胸腔及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證書影本,由當年度甄審委員會審
定合格後參加實務口試。
7. 報名費及甄審費。
第十四條 重症加護專科醫師甄試,每年舉辦一次,由「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甄審委員會」辦理。
第五章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會設『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1. 關於申請甄審資格之審查。
2. 關於各項甄審以及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
3. 關於專科醫師訓練之醫院資格審查。
4. 關於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歷之審查。
5. 關於專科醫師資格再審查事項。
6.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第二十條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理監事會就下列人員遴選之,但本會理事長
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委員會主任委員。
1. 本會理監事。
2. 各醫學院胸腔科助理教授(含)以上。
3. 一級教學醫院胸腔科主任級醫師。
4. 曾任前述1、2、3,三項所屬職務之胸腔科醫師。
第六章 擔任本學會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資格認定及審核
第二十一條 擔任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訓練之診療機構,須為教育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並於下列各
款全部條件(未合乎全部條件者,准予向甄審委員會報准後,與其他訓練機構共同訓練):
1、 具備胸腔放射線檢查設施而實際作業者。
2、 具有支氣管內視鏡檢查設施且實際作業者。
3、 具有微生物學檢驗設施及臨床及病理學檢驗設施且實際作業者。
4、 具有肺功能檢查設施且實際作業者。
5、 具有衛生署評鑑合格之甲級或乙級內、外科加護病房或呼吸加護病房者。
6、 具有施行胸腔外科手術之各項設施且有臨床作業者。
7、 須聘有本學會認定之專任專科指導醫師若干名(人數須符合本學會專科醫師訓練綱要之
基本要求)。
8、 整個訓練過程可不侷限於同一機構,訓練醫院共同提出申請合併為一訓練單位,最多
由2家醫院提出合併共同訓練申請,且必須提出一個完整的訓練計畫,包括受訓醫師
在同一計畫各醫院之訓練時間分配及班表等。
第二十二條 擔任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之診療機構,須為教育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並於下列各款
全部條件(未合乎全部條件者,准予向甄審委員會報准後,與其他訓練機構共同訓練):
1、 具有衛生署評鑑合格之甲級或乙級分科加護病房或呼吸照護中心者。
2、 須聘有本學會認定之專任專科指導醫師若干名(人數須符合本學會專科醫師訓練綱要之
基本要求)。
3、 整個訓練過程可不侷限於同一機構。
第二十三條 申請擔任專科醫師訓練之診療機構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甄審委員會申請,開始訓練前須向
甄審委員會提出下列各款文件:
1、 參加胸腔暨重症以及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之申請書。
2、 該診療機構之自我評鑑表。
3、 該診療機構之首長及負責胸腔暨重症或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人員之名冊之學經歷。
擔任訓練診療機構,須先向甄審委員會申請擔任訓練工作,於認可後始能接受醫師參
加訓練。
第二十四條 甄審委員會於接到診療機構申請書及附件後,應先指定委員二人以上之調查,根據調查
報告,開會討論審核,如審核結果合格,送交理監事會議通過,授予該診療機構專科醫
師訓練合格證明書,每次審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第二十五條 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訓練採事前報備,每年八月由本學會發函至各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
訓練機構,請其於十月底前將訓練醫師名單列冊,並檢附各相關之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
證書與訓練起訖時間等資料報至本學會後,由本學會發予訓練許可證明。爾後被訓練醫
師才可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考試之報名。
第二十六條 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採事後報備,由訓練機構於專科醫師甄審時出具證明。
第七章 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與喪失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之專科醫師每6年度提出資格之再認證,換證時須於6年內累積達到最低要求學分數,
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須累積達到胸腔一般300分(其中至少包含A類學分160分,學會會訊提
供通訊繼續教育A類學分,6年內上限60分)以及胸腔重症學分100分;重症加護專科醫師須
累積重症學分300學分。於6年內無法累積足夠積分者,應於2年內補齊不足之學分,補齊學
分後於次年辦理換證。若為國外進修、特殊任務不在台灣服務者、本會榮譽會員,經本人提
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得再延長1年(共3年),補足學分後即予辦理換證,新證書效期不
予延長。在展延期間仍維持其專科醫師權益與專科醫師證書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專科醫師觸犯下列任何一項,經調查屬實,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取消其專科醫師
資格。
1、 經政府機關判罰其停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醫師業務者。
2、 執行醫師業務時,行為越軌,足以損害本會之名譽及聲望者。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訂之甄審費、再審費、證書費費款由本會訂定,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向行政院衛生署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