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如下
【一】本學會認可之胸腔內科暨重症或胸腔外科暨重症指導醫師必須在「胸腔醫學雜誌」或「Respirology」雜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一篇原著學術論文(每篇原著學術論文以一位申請者為限),並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以取得胸腔專科指導醫師資格:
- 取得本學會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資格滿三年,以及重症加護專科醫師或聯委會核發給之重症專科醫師資格,並仍從事胸腔及重症相關疾病臨床照護工作者。
- 取得本學會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以及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資格或聯委會核發給之重症專科醫師資格,且具部定講師資格(含)以上者。
- 取得其他專科學會胸腔外科專科醫師資格滿三年,且實際從事胸腔外科臨床及教學業務者,需檢具相關資料,並由甄審委員會個別認證。
【二】擬擔任專科指導醫師者,須先向本學會提出申請及檢附其資歷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承認其資格後, 始能擔任指導工作。
(備註:資料備齊,可先寄至秘書處 。)
【三】專科指導醫師資格於取得專科醫師之再認證後自動延續,為專任無給職,當指導醫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專科醫師資格,或當本學會認為其擔任訓練工作未盡其指導責任時,得建議取消其指導醫師之資格。
【四】請填寫【胸腔暨重症指導申請表】,檢附資格審查文件各一份,郵寄至學會交付會議審查。
地址:108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74號4樓
收件人:社團法人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