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學分認定辦法
第二章 繼續教育課程之學分認定
1.參加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主辦或協辦之胸腔醫學會議,其一般學分認
定如下:
(1) 參加本會之年會,一般 A 類學分40分、胸腔重症學分40分。
(2) 參加本會在各地區舉辦之胸腔病例X光及重症醫學討論會,每小時1
分。
(3) 本會舉辦之講習課程、專題演講或其他學術活動,學分由本學會學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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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予以個別認定。
2 其他醫學團體主辦之醫學會議、講習課程、專題演講或病例討論會,其中有
關胸腔醫學之部份課程,其學分由本學會學術委員會予以個別認定。
3 參加國際性胸腔醫學會、或國外醫學機構所舉辦之胸腔醫學繼續教育訓練課
程,其學分由本學會學術委員會個別認定之。
4 參加國際性重症及呼吸治療之相關國際學會或國外醫學機構所舉辦之重症或
呼吸治療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其學分由本學會學術委員會個別認定之。
5 參加上述胸腔醫學學術活動(ATS、ERS、APSR 國際研討會),會中參與論文
宣讀、專題演講、壁報展示、或擔任主持人者,給予認證學分 B 類 10 分,其
餘國際會議給予認證學分 B 類 5 分。
6 有關胸腔或重症醫學之學術原作或研究論文,正式出版或發表於 SCI 醫學雜
誌,經本會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者,原著作每篇論文之第1作者或通訊作者
以 A 類學分10分計之(每篇僅能一位申請),六年內上限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