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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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得提出一個(含)以上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計畫,此訓練計畫必需符合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甄審委員會所規定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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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計劃書,向聯甄會提出申請;並需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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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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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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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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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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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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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衛生局登記在案之成人重症加護病房床數,單科或內、外科合計至少24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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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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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醫院得提出至少1個以上的訓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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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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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護病房醫師人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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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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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3位具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其中至少有1位是重症醫學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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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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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及訓練容額分配:每2名重症醫學專科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1名重症醫學專科醫師,但如該院之指導醫師為單數者,則容許其兩年合併之訓練人數最多可達到指導醫師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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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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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護病房臨床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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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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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護病房可使用重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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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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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加護病房醫療品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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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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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加護病房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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